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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减轻生育养育负担!郑州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2/11 21:18:18 浏览:320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减轻生育养育负担!郑州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近日,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为主导,逐步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体系、标准体系和供给体系,着力减轻家庭生育、养育负担,切实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就近可及、普惠公平的原则,以构建公办机构为引领、公建民营和民办公助为主体、多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普惠托育发展体系为目标,“十四五”期间实现“五年三跨越”,每千人口托位数分阶段达到“2、4、6”个,即:2022年年底,市内各区、郑东新区、郑州经开区、高新区至少要建成2家、各县(市)和上街区、郑州航空港区至少要建成1家不少于50个托位规模、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具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且辖区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2个。到2023年,每个街道至少建成1家不少于50个托位规模、每个乡镇至少建成1家不少于30个托位规模、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且辖区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个。到2025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体系基本健全,每个社区均建有不少于20个托位规模的托育服务机构,且辖区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6个。全市普惠托位数占比不低于90,我市创建成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生育支持政策

1.健全生育假期制度。全面落实“98天 3个月”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婴幼儿12个月之前,每天给予女职工不少于2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用人单位要将生育友好作为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实施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强化生育友好措施的宣传和落实机制,将生育假期的落实、女职工权益保障、母婴设施配备等纳入合法经营评价、享受税费减免等各项优惠政策的评选条件,引导文明单位在生育友好措施落实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文明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强化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建立“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中心”,组建科学育儿指导团队,针对婴幼儿保健护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方面,制作开发通俗易懂的育儿宣教知识,利用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等信息化手段,通过亲子活动、家庭课堂等形式,为辖区婴幼儿家庭、托育机构提供全程、科学、常态化的育儿指导服务,切实增强科学保育能力。要充分利用人口监测、预防接种等人口信息数据,提高育儿知识推送的精准度。每个“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中心”要开通1个微信公众号和短视频公众号,及时更新发布各类科学育儿信息或婴幼儿健康管理动态,切实提高公众号的实用性和活跃度。建立育儿指导常态化机制,每年组织到社区、托育机构开展保育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线下育儿指导活动不少于4次,且对辖区社区楼院、托育机构线下指导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卫健委〕

(二)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供给能力

1.市县两级可依托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托育指导中心”,负责定期对辖区内托育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开展托育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家庭养育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各项业务指导的职能。强化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引领作用,市、各开发区、各区县(市)均要新建至少1所公办托育机构,新建的公办托育机构建设要有示范性、标杆性、辐射性和带动性。〔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资源规划局、市城建局〕

2.各区(含开发区)及各县(市)主城区所辖乡镇(街道)可采取公办、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按照辖区常住人口“每千人托位6个”的标准建设“社区托育点”,要根据“半径300米托育服务圈”的要求,合理确定“社区托育点”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实现人民群众就近便利享受服务。对于面积充裕、条件具备的或新建的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在充分听取辖区居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普惠“社区托育点”建设,不断提高覆盖率,2025年前实现应建尽建,其中公办和公建民营托位数占比不低于50。〔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委社治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城建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支持公办机构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单独或联合在工作场所或附近支持开办普惠性的托育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率先增设托班,推进幼托一体化,逐步引导更多的普惠幼儿园举办托班。支持工业(产业)园区、用人单位等利用自有土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事管局、市教育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城建局、市国资委〕

4.普惠托位要向社会开放提供。各类托育机构托位设置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50人,根据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元化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推进托育机构规范化建设

1.各类托育服务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登记备案制,事业单位性质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营利性质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登记备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优化登记备案要素和流程,切实提高全市托育机构备案率。各类托育机构的建设和设置须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定。〔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建局〕

2.强化卫生保健工作,推进医育结合。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方针,托育机构要按实际收托的规模比例,配备专(兼)职的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00人以下的至少要配备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00人(含)以上的,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的卫生保健人员。市场监管、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要建立联合办公机制,协同开展对托育机构的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体检、卫生消毒、疾病预防、卫生监督等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及卫生评价评审,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托育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妇联〕

3.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各级政府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托育机构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管责任,建立安全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各托育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到岗、到人,必须配备与实际收托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收托100人以下至少配备1名兼职的保安员,收托100人(含)以上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保安员。监控报警系统要24小时设防,对托育区域视频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4.实施质量评估,建立全市统一的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开展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工作。逐步实施托育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全市托育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将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纳入平台信息管理。〔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

5.开展示范化创建。积极申报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持续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市卫健委、市教育局要率先支持系统内单位开办托育服务,并鼓励对社会开放,市国资委要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投资兴办以托育服务为主的企业,通过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大力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示范项目,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设母婴绿色通道,推进城市街区、道路、学校、医院、公园、图书馆、旅游景区、车站等场所的公共设施和优惠政策适儿化改造和调整,推进儿童劳动教育、自然教育、课外实践、素质拓展等校外活动场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卫健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城建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资源规划局〕

四、支持政策

建立健全支持普惠型托育机构发展的政策体系。普惠托育入托价格(含餐费)实行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财政补贴标准、机构运营成本及合理利润测算后,统一发布,并适时调整。

(一)土地用房支持政策。

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要有托育用地,并结合实际安排在合理区位;依法调整优化并适当放宽土地和规划要求,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托育服务。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于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的教育、医卫、福利等用途评估后确定价格。2021年以后,在农村社区综合改造建设和城镇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千人口6个托位”的标准及每规划托位建筑面积不低于6㎡、室外活动面积不小于2㎡的标准配套规划、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服务房屋和设施,可与幼儿园用地合并规划设置,要坚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交付所在地乡镇(街道)用于托育服务。配建的托育服务设施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及时整改,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确保新建小区托育设施配套率100。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居民区,各区县(市)政府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免费提供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普惠托育用房,确因困难无法提供专门室外场地的,用房每规划托位建筑面积应不低于8㎡,并在室内设置符合婴幼儿年龄特点、专门用于体能活动的公共活动空间。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国有场所、机关(事业单位)闲置的用房,可免费或优先提供给相关机构开办普惠托育机构。支持各类房屋用于发展托育,允许空置公租房及配套设施用于开展托育服务,非独立场所按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成托育机构并应通过验收,不需要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资源规划局、市城建局、市国资委、市事管局、市卫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财税支持政策。

1.对依托社区开办的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普惠型“社区托育点”,采取定额补助方式,对没有享受上级建设补贴的,按照每个规划托位补助1万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公办机构用自有资金和场地开办普惠托育的,对没有享受上级建设补贴的,按建设总投资60比例进行补助,以上两类建设补贴不重复享受。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机构根据质量评估结果给予奖补。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和机构所在区按5:5比例承担,县(市)自行承担。

2.对通过备案的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对提供保育和教育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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