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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做好杭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2/20 15:11:12 浏览:306

来源时间为:2020-02-19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计生协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国家卫健委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为进一步做好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工作,促进托育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管理工作机构

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工作以区、县(市)属地管理为主。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应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主要负责牵头做好本区域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不包括幼儿园开设的托班)的行业管理、政策咨询和业务培训等工作。区、县(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协助对区域内已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准托育机构进行摸底排查,组织开展婴幼儿家庭科学育儿知识进社区工作,支持和推动各方力量开展社区普惠型婴幼儿照护服务。

1.加强日常监管。区、县(市)卫健局要指导婴幼儿托育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婴幼儿托育机构的日常保育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使托育机构在安全保障、卫生条件、人员资质以及服务内容等方面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掌握区域内托育机构数量、服务质量、定价收费等情况,探索建立网格化的风险排查和数字化监管机制。

2.搭建综管平台。要落实由卫健部门牵头,民政、市场监管、住建、公安、消防救援、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计生协会、妇联等群众组织,以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参与、密切协作的管理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区域内托育机构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在日常监管中,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具体监管职能,如公安部门的安保监管职能、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能,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等,并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婴幼儿托育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予以查处。

3.强化安全工作。参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落实托育机构各项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制度,对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要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健康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托育机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二、明确托育机构登记备案操作办法

1.登记和备案机关。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不包括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实行区、县(市)属地备案管理。非营利性的托育机构应当在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营利性的托育机构,在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拟举办事业单位的,到相应的编制部门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区、县(市)卫健局备案。

2.命名原则和经营范围。申请注册非营利性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划 字号 托育园”,业务范围为“托育服务”。申请注册营利性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机构名称为“区域 字号 托育 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核定为“托育服务”。

3.备案申请资料。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备案需提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

4.备案工作流程。托育机构在注册登记后,应向区、县(市)妇幼保健机构申请卫生评价;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托育机构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当所有备案材料办结后,托育机构应向区、县(市)卫健局提交备案申请。

5.备案申请的审核。区、县(市)卫健局接收托育机构备案申请全部材料后,按照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及从业人员管理相关规定,对其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符合备案要求的,发放《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将需完善信息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并重新提交申请。

6.备案信息公示。区、县(市)卫健局应将已核准备案的婴幼儿托育机构名称、地址、园长(负责人)、服务范围等内容,每月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

7.一证一点备案。婴幼儿托育机构实行一证一点管理。迁址易地举办,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8.备案变更及宣告无效。婴幼儿托育机构因故发生已备案事项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婴幼儿托育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备案资质的,原备案部门应当公告其备案无效,并抄告相关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三、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专项宣传规范活动

(一)加大宣传引导,普及托育服务行业相关政策法规

2020年,要集中力量开展婴幼儿托育服务专项宣传规范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告知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应当符合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办托育机构应当符合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各区、县(市)卫健局牵头,通过街道(乡镇)、社区(村)对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从业机构进行梳理摸排,有针对性地对从业机构开展国家和浙江省涉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宣传。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市场调查、张贴公告等方式方法,帮助从业机构深入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研究措施,并督促其落实相关规范要求。此外,还要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婴幼儿家长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让群众充分了解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内容,加强正面引导,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二)启动机构备案,形成合法有序的托育服务市场

拟开展或已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都应按照有关规定,到区、县(市)卫健局办理托育机构备案手续。对于从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却未进行注册登记的机构,或因场地设施、人员资质以及消防、食品、卫生不达标而无法备案的机构,由属地政府牵头,落实清退及停业整顿,对不停业者由属地政府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取缔,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停业整顿后,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对已备案但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构,由卫健、公安、市监、消防等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或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托育机构应实行明码标价,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并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收费时段与托育服务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对于未完成的托育服务,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三)优化服务机制,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

要做实做细事前工作指导,搭建集“政策宣传、咨询互动、事项办理、信息管理”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让有意向进入托育服务行业的市场主体了解相关政策,知晓工作流程,为社会力量参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支持与帮助。要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立足本区域实际,集中、整合,合理规划涉及到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的各个环节,通过部门协同、数据共享、集成服务等方式,减材料、优程序、压时间,完善网上和窗口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市)卫健,民政,市场监管,住建和计生协会要高度重视,将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举措,落实责任,并加强对婴幼儿托育服务专项宣传规范活动的指导、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促进辖区内托育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务求取得实效。

(二)注重稳妥推进

各区、县(市)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调与联动,稳妥推进辖区内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工作。要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工作有序进行。力争通过一年的婴幼儿托育服务专项宣传规范活动的开展,初步形成合法有序的市场环境,基本建立托育机构备案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三)注重经验总结

各区、县(市)卫健局要全面总结婴幼儿托育服务专项宣传规范活动取得的成效,为今后规范市场行为,加强托育行业日常监管积累经验。专项活动结束时,每个区、县(市)至少要形成一至两个典型案例。请各区、县(市)在2020年11月30日前,将典型案例及专项行动总结报市卫健委基妇处邮箱。

本通知从2020年2月10日起执行。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计划生育协会

2020年1月10日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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