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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坠楼悲剧频发亟需补齐法律短板

发布日期:2016/4/28 5:03:25 浏览:505

21日,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的民安华福小区的12栋21楼,一户业主家门前,一双男式儿童运动鞋东倒西歪地放在地上,这双鞋子的主人却再也回不来了。就在当天早上,6岁的彬彬(化名)因被母亲反锁在家,试图从家中翻出,不慎从21楼坠下。(4月22日《重庆晨报》)

经法医现场勘查,孩子坠亡是意外事故。“意外事故”的定论,也就意味着,将彬彬反锁在家,自己通宵打麻将的母亲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从情理上讲,没有一个父母希望自己的子女发生意外。6岁彬彬的“意外”坠楼死亡,已给这个家庭带来了灭顶之灾,已给彬彬的母亲带来了最大的伤痛。此时,在大多数人看来,若再追究彬彬母亲的刑事责任,已经于事无补,对已逝去的小彬彬来说,似乎也全无意义。

从法理上讲,虽然《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虽然教育部的《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有“不能把幼儿单独留在家里或汽车里等”规定,可是,对因监护人监护不当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国家法律并没有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也就是说,目前我国法律关于监护人对幼儿保护的规定还比较笼统,没有细致到不许将幼儿一人留在家中的规定。幼儿一人在家出事后,监护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在法律方面存在盲区。因此,追究彬彬母亲的刑事责任,与法无据,无法可依。

可是,近年来,儿童坠楼事件的频发多发,却是个不争的事实。而在儿童坠楼事件中,监护缺失的就占到一半以上。也就是说,儿童坠楼事件的频发和多发,除了监护人没有履行好监护责任外,与法律上存在空白,很少有监护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有着很大的关系。

因此,确保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和杜绝儿童坠楼事件的再发生,除了父母或监护人要切实承担好监护责任外,亟需补齐法律上的短板,对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进行刑事立法。在这方面,许多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借鉴。

例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12岁以下的孩子不能一人在家,必须有监护人陪同,否则监护人即是违法。在加拿大,若是警察发现有12岁以下小孩一人在家的,监护人会被判缴纳罚款,并受到批评教育,若情节严重,监护人还会被诉上法庭。再如,法国刑法规定,监护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致其未成年子女身体健康、安全、精神或教育受到严重损害的,处2年监禁并缴纳3万欧元罚金。

值得庆幸的是,今年5月1日施行的《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对监护人的责任进行了细化。如,规定“让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单独留在家中、车内及其他可能造成危害的场所”;“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6岁彬彬的悲剧,让我们再一次发出呼吁:尽快补齐未成年人监护的法律短板,将保护未成年人安全的条款进行细化,并上升为国家法律。只有国家法律为未成年人撑起一把“保护伞”,只有让不履行或履行不尽责的监护人受到法律的制裁,才能强力促进每一个监护人承担起、担负好监护责任,也为减少或杜绝儿童坠楼事件的发生创造有利条件。(姚明胜)

《儿童坠楼悲剧频发亟需补齐法律短板》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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