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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剖宫产可增发半月津贴

发布日期:2016/5/5 7:47:27 浏览:478

摘要:日前,合肥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转发了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对我市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进行调整。2.2016年1月16日之前生育的女职工享受延长2个月产假生育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晚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已享受的予以抵扣。

2016-05-0311:18:39.0合肥市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剖宫产可增发半月津贴医学指征;津贴;生育险;剖宫产手术;发放标准;条例22406育儿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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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合肥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转发了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对我市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的主要内容为: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外,有三种情形,可增发生育津贴。一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二是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三是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同时,原符合晚育条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各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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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实施时间,我市参照省人社厅《关于淮南市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发放标准问题的批复》(皖人社秘〔2016〕96号)的规定落实,即:

1.2016年1月16日《条例》实施前已生育的女职工,至2016年1月16日98天产假仍未到期,按照《条例》规定延长60天产假的,延长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

2.2016年1月16日之前生育的女职工享受延长2个月产假生育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晚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已享受的予以抵扣。

新政策实施时间,按照有关规定,2016年1月16日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已生育的女职工,至2016年1月16日98天产假仍未到期,按照《条例》规定延长60天产假的,延长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2016年1月16日之前生育的女职工享受延长2个月产假生育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晚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已享受的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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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剖宫产可增发半月津贴》相关参考资料:
合肥市生育津贴2016、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合肥市、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合肥市庐江县新闻、剖宫产、合肥市总体规划、合肥市高新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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