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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通报10起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9/20 12:04:29 浏览:35

来源时间为:2023-09-08

人民网西宁9月8日电2022年以来,青海省市场监管系统大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营造良好消费环境。为进一步落实经营主体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提升市场监管工作效能,震慑侵权违法行为,现将全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10起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销售商标侵权白酒案

2022年3月14日,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在长江路某便利店购买的2瓶剑南春酒疑为假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时现场查出52度剑南春浓香型白酒11瓶、52度国窖1573白酒1瓶、52度洋河蓝色经典白酒1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处理结果:城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罚款29200元的行政处罚,对涉案商品依法没收销毁。

案例点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既破坏了酒类产品的市场经营秩序,也侵犯了知名品牌的商标专用权,更是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案的查处,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2年10月9日,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青海省计量检定测试所的工作人员对西宁市城东区五一路早市蔬菜摊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孙某某蔬菜摊点的计量器具存在计量偏差,5千克砝码电子秤计量显示为5.37千克,计量偏差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所允许的误差范围。

处理结果: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缺斤短两的行为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涉案计量器具依法没收并销毁。

案例点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称重的零售商品计量误差有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就是俗称的“短斤缺两”,是广大消费者最常见也最深恶痛绝的不诚信经营行为,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案例三: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2年6月,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民和县某供水有限公司对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生活用水按照非居民用水价格标准收取。

处理结果:民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依法对其作出了责令退还多收价款39475.67元,并处以39475.67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国家规定“对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该案的查处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销售抽奖式儿童玩具

2022年3月11日。门源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门源县某书城给学生销售“虎运来袭”抽奖式玩具,有明显的宣扬赌博的内容。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确有销售含有宣扬赌博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玩具的行为。

处理结果: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整改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影响了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案例五:强制安装燃气热水器案

2022年3月,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某房地产公司在向购房客户交房时未经消费者同意强制安装燃气热水器,并收取费用5500元。经核查该公司共向190名消费者强制收取燃气热水器费104.5万元。

处理结果: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依法要求其责令整改,并将所收104.5万元全部退还消费者。

案例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当事人利用自身的垄断地位,强制要求消费者接受商品和服务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案例六:哄抬物价案

2022年4月,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西宁市某超市在疫情防控期间进货成本没有显著增加的情况下,大幅提高多种蔬菜的销售价格,有些品种价格甚至超出了日常售价的五倍。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青海省市场监管局要求其立即整改、并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当事人违反《西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第47号)相关规定,趁疫情哄抬物价,属于典型的发“疫情财”,极有可能形成错误示范,造成联动效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该案的查处保护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案例七: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案

2023年6月,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青海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灌装“洗发露”、“沐浴露”、“护发素”等化妆品,并将所生产化妆品通过批发形式进行销售。

处理结果: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对其无证生产的化妆品作出了没收销毁处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0840.57元,罚款100842.0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对化妆品生产实行许可管理。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作为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其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该案的查处保护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案例八:涉老诈骗案

2022年5月,青海省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某健康管理咨询公司通过免费测量血压、赠送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成为会员,取得消费者信任后,组织多名老年人前往外地旅游,期间安排在当地免费体检,告知老年人患有“严重疾病”,诱导使用“特殊仪器”进行治疗并强制收取高额治疗费用,该举报者就支付治疗费7.4万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涉及诈骗犯罪,涉及人数较多、涉案金额较大,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公安部门对涉案的15名当事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并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案例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该案中不法经营者通过各种手段骗取老年人信任,以期达到犯罪目的,案件的移交处理,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保护了老年消费者的知情和公平交易权。

案例九:使用无中文标签和销售过期化妆品案

2023年3月27日,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某美容养生馆在经营中使用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使用超过质保期的化妆品、使用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未对化妆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处理结果: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无中文标签化妆品、超过质保期的化妆品、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作出了没收销毁处理。对当事人使用的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罚款20000元;使用超过质保期化妆品的行为罚款30000元;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罚款20000元;使用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的行为罚款35000元,共计罚款105000元。

案例点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涉及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多种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安全保障权等多项权利,该案的查处,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商业广告进校园案

2023年4月19日,格尔木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学生家长举报,某数字影业有限公司通过学校向学生发放“电影票优惠券”,学生凭借优惠劵支付35元观影费观看电影。经检查后发现,某数字影业有限公司优惠卷上载明的信息符合商业广告定义的要件,属于在校园发布商业广告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格尔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依法对涉案公司做出了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并向市教育局发函要求组织学校开展自查,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案例点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构成在校园发布商业广告的违法行为,该案的查处,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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